
如今,很多人以租車代替買車,但如果車輛的駕駛人違法駕駛,出了事故,作為車輛所有人的租車公司需要為此擔責嗎?近日,海滄法院就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,一起來看。
陳租了一輛小客車跑客運,事發當天,他在高速路上超速行駛,不慎撞到了護欄,導致車內的張某等人受傷、車輛受損。由于當時老陳的駕照已經被暫扣,交警部門認定,老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。事故發生后,車上人員張某構成九級傷殘,于是他將司機老陳,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都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損失三十余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老陳存在違法駕駛行為,理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。雖然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,但由于老陳在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,駕照被暫扣,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范疇,因此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。而本案的車輛所有人,也就是租車公司,沒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,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,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海滄法院法官 張清姬:老陳有各項的違章違法的記錄,他的累計違法事項已經超過了12分,但是租車公司僅向老陳催促他要支付租金,也沒有核查老陳是否仍然有合法的駕駛資格,因此是可以認定租車公司在租賃期間是疏于管理, (公司)應當知道老陳在駕駛證處于暫扣的狀態下,仍然繼續出租給老陳,所以可以認定對本案的事故發生有一定的過錯。
最終,法院酌定老陳對張某的損失承擔70%的賠償責任,租車公司承擔30%的賠償責任。由于老陳已支付3萬余元,據此,法院判決,老陳賠償張某24萬余元、租車公司支付張某11萬余元。法官提醒,涉及車輛長租業務時,租車公司除了一開始就要審查駕駛人的駕駛資格外,還要定期核查,確保駕駛人持有駕駛證并根據機動車的使用性質合法使用車輛,否則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海滄法院法官 張清姬:要簽訂一份正規的租賃合同,約定車輛租賃后的使用用途,承租人是不能擅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的,不得利用租賃的車輛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,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的車輛是不能用于道路運輸經營的,如果要用于道路運輸經營的話,需要辦理相應的行政許可,并且要變更機動車的使用性質。